山西省长治监狱罪犯钟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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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JS166856552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钟某某,男,1995年1月4日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富平县人,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该犯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6月8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长治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钟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和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山西省富平县(罪犯钟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富平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如若钟某某假释,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管理;监狱对该犯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其再犯罪风险程度为低等。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钟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7月1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钟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钟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长治监狱于9月6日将提请假释建议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9月14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钟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且该犯系自首,对适用假释可以依法从宽掌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9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钟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钟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0月21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钟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