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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平遥监狱罪犯张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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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JS166634761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山西省原平市人,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非法获利1735元,刑期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15日入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1月23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平遥监狱罪犯张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原平市(罪犯张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原平市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罪犯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监狱对该犯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其再犯罪风险程度为低等。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3月2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材料来源合法,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建议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5月24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张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你监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5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5月3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6月24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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