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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罪犯唐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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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FBJYJS166452712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唐某某,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2020年10月14日交付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4月1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鹿州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唐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该犯进行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唐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唐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5月2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唐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唐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柳州市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6月9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的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假释”。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唐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唐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唐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柳州市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唐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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