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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罪犯周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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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S165880028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女,1971年3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崇州市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2019年7月24日交付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8月2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成都女子监狱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周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崇州市(罪犯周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崇州市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可以纳入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周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周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周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周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周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9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周某提请假释案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报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周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周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周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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