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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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JS1655799534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山西省和顺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2018年9月27日交付山西省长治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2月1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长治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张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对张某某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其再犯罪风险等级为低等;监狱委托和顺县(服刑人员张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张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和顺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张某某适合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1月2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张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3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4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6月29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对张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