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山监狱罪犯蒙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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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JYJS165318950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蒙某某,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原公司法人代表,因犯行贿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蒙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该犯于2019年12月3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2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9月1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琼山监狱七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蒙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蒙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委托海口市龙华区(罪犯蒙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罪犯蒙某某为人老实,个性温和,平时能与邻里和谐相处,之前未有过不良记录,同意对该犯进行监管。
9月2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蒙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蒙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对罪犯蒙某某的假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海南省琼山监狱提请该犯的假释意见没有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2年1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蒙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蒙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蒙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2月2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对罪犯蒙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