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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康监狱罪犯申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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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JS165295308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申某某,男,1981年11月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于 2019年12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297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2020年1月14日交付山西省新康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0月9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康监狱罪犯申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一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于7月12日委托重庆市酉阳县(罪犯申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酉阳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具备社区矫正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监狱对该犯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其再犯罪风险程度为低等。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申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0月1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会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该犯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申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太原市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认为罪犯申某某提请假释条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同意对罪犯申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的罪犯申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2月1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申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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