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人员宋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3-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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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S165171880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宋某某,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广东省乳源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7月12日交付广东省英德监狱执行刑罚。宋某某分别于2015年3月、2016年12月和2018年11月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5月,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英德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宋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其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广东省乳源县(服刑人员宋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宋某某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乳源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若宋某某假释,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会议认为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宋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宋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宋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宋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8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宋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9月15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裁定宋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