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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人员胡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11-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JYJS165096546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胡某某,男,1967年5月出生,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高中文化,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2014年11月19日交付安徽省宿州监狱执行刑罚。胡某某分别于2017年8月25日和2019年6月27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0月2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宿州监狱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胡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胡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淮南市潘集区(服刑人员胡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大队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潘集区社区矫正大队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并愿意配合做好监管工作。据此,会议认为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胡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胡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胡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胡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胡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月12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服刑人员胡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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