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监狱罪犯廖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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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S1650786146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廖某某,男,1976年8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2018年12月20日交付四川省绵阳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6月23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绵阳监狱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廖某某提请假释案件。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性评估小组对该犯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该犯再犯罪风险程度为低度;监狱委托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罪犯廖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赣州市章贡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罪犯廖某某适合在章贡区实施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廖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廖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廖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廖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绵阳市小枧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廖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2年1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廖某某提请假释案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廖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报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廖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月27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廖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廖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