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人员马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JYJS165051254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山西省孝义市人,初中文化,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9日交付山西省曲沃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0月18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曲沃监狱马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马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马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一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于9月10日委托孝义市(罪犯马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马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多调查评估,孝义市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适用社区矫正;监区对马某某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结果显示其再犯罪风险程度为低等。据此,会议认为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马某某提请假释。

10月22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马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0月2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对马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0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马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1月16日,检察机关作出检查意见,认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马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马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马某某假释的决定。

11月2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2月13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对马某某假释。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