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人员季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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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JS165035173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季某某,男,1986年生,高中文化,捕前系农民,河北省平泉市人,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15日交付河北省冀中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1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冀中监狱七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季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季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监狱对季某某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结果显示季某某再犯罪风险程度为低等;监狱委托河北省平泉市(罪犯季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季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平泉市司法局于1月6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季某某适用假释。据此,会议认为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季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作出同意监区对季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25日,河北省冀中监狱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季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建议对罪犯季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季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季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决定对季某某提请假释。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月2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季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