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一监狱因犯故意伤害罪服刑人员贾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JYJS165026954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贾某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安徽省颍上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6月12日交付浙江省第一监狱执行刑罚。贾某某分别于2015年3月30日、2017年5月31日和2019年12月6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2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9月22日,浙江省第一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贾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贾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于2021年8月委托安徽省颍上县(罪犯贾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贾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颍上县司法局于9月7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综合贾某某家庭背景、犯罪前表现、悔罪表现、个性特点、社会影响、监管条件等评估,可以对贾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贾某某提请假释。
9月26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贾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0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对贾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0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浙江省衢州市三衢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认为贾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对贾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检察机关做出对贾某某提请假释的法律监督意见,认为监狱对贾某某提请假释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贾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对贾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11月3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2月2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服刑人员贾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