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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人员左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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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JYJS164992037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左某某,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人,初中文化,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2020年7月7日交付江西省洪都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1月12日,洪都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左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左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与矫治中心对该犯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左某某再犯罪风险程度为低等;监狱委托江西省庐山市(罪犯左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左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庐山市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若对左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对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监管条件”。据此,会议认为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左某某提请假释。

11月17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左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2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左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左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左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左某某提请假释案进行审议,认为左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左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左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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