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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罪犯高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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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JYJS164811705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高某某,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文盲,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1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6年12月26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3月2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伊金霍洛监狱医院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高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罪犯高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于3月8日委托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罪犯高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司法局于3月22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罪犯高某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高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7月28日,监狱法制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案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高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高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高某某提请假释。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高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高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高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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