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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雍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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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S164808854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雍某,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22日止。2018年4月18日交付四川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雍某于2020年8月4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2月8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女子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雍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雍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对罪犯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结果显示其再犯罪风险程度为一般;监狱委托南充市顺庆区(罪犯雍某居住地)司法局对雍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南充市顺庆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将雍某纳入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雍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雍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雍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雍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雍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雍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雍某提请假释案进行审议,认为雍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雍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2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雍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雍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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