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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新泾监狱罪犯谈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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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JS163878077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谈某,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上海市黄浦区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2018年11月26日交付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9月9日,北新泾监狱七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谈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改造表现较好;监狱于2020年8月委托上海市闵行区(罪犯谈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闵行区司法局作出“罪犯谈某家人表示接纳其重新回归社会,承担对其今后的家庭监管责任,故符合在本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监狱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小组于2020年8月对该犯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该犯再犯罪风险程度为低度。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谈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9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谈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谈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谈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2月24日,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谈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对罪犯谈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月28日,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谈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已落实其假释后的监管措施,综合该犯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原判刑罚执行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及监管条件等因素,适用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裁定对罪犯谈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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