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新康监狱罪犯王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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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JYJS163737599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小学文化,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2019年11月12日交付海南省新康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4月1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康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海口市秀英区(罪犯王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秀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罪犯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其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5月1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材料真实有效,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王某某符合假释条件,监狱呈报其假释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7月22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罪犯王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