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监狱罪犯刘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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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S1637297784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90年8月7日出生,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2011年8月31日交付山东省德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分别于2014年9月5日、2016年2月3日、2017年11月24日和2019年9月24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2月8日,德州监狱八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以下情况:一是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六次表扬奖励,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该犯实际执行已超过刑期的二分之一,经监区集体评议,一致认定该犯假释后再犯罪风险较低;二是监狱委托山东省临邑县(罪犯刘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临邑县司法局于2021年1月7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基本没有社会危害性,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
同日,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建议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3月16日,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3月2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