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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人员吴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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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S163601995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某,女,1955年8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西昌市人,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2020年1月16日交付四川省凉山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5月24日,凉山监狱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吴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以下情况:一是吴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吴某某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一年零五天;二是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吴某某监管改造、教育改造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量化得分100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监狱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性评估小组根据该犯的犯罪性质、犯罪客体、恶性程度、犯罪形态、犯罪情节、犯罪次数、社会危害程度及原判刑期等,对应《罪犯再犯风险评估报告》所列风险因素及项目进行测评,评定为“一般危险”;三是监狱向西昌市(罪犯居住地)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评估函,西昌市司法局调查后作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吴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吴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对吴某某提请假释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吴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6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吴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28日,凉山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吴某某提请假释案进行审议,认为吴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吴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凉山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7月27日,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裁定对吴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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