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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江监狱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服刑人员王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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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JYJS163592615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7月12日至2022年6月19日止。2019年10月17日交付江西省赣江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15日,赣江监狱王某某所在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王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因此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假释。

7月20日,监区长办公会议委托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与矫治中心对王某某进行重新犯罪倾向预测,结果显示王某某“再犯罪可能性预测为较低风险”,会议审核王某某刑期、现实改造表现、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8月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委托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王某某假释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当地社区矫正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表示同意接收王某某社区矫正。

8月1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监狱表扬奖励,未出现因严重违反监规扣分的情形,属于过失犯罪,犯罪情节简单,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作出同意监区对王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王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无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8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王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意见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9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服刑人员王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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