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人员谌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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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S163487133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谌某某,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2019年4月19日交付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4月22日,汉王山监狱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谌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以下情况:一是谌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一年一个月二十天;二是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谌某某政治改造、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文化改造、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六个方面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得分92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监狱罪犯出监再犯罪危险评估小组对谌某某的出监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认为谌某某出监后再犯罪的风险程度为一般;三是监狱向贵州省天柱县(谌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评估函,司法局调查后作出“罪犯谌某某符合纳入我县社区矫正监管的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谌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谌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谌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谌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对谌某某提请假释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谌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7月19日,汉王山监狱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谌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审议,认为谌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谌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报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8月24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谌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谌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