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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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JS163460566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大专文化,山西省浑源县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16431.1元,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止。2019年4月23日交付山西省忻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9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20〕59号),忻州监狱发函,委托浑源县司法局就刘某某假释后对社区影响进行调查,同时通知罪犯亲属签订假释监督承诺书一式六份。9月22日,浑源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并填写《拟假释罪犯社区影响调查表》,评估意见为刘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10月11日,监狱教育改造科心理咨询师对刘某某进行了卡特尔16种人格测验、社会适应心理分测验和COPA-PI心理测验,刘某某回答基本可信,测评结果有效。
刘某某所在监区就该犯的主体情况、主观恶性、改造表现、家庭联系进行了调查,结合心理因素、社区调查,经综合评估,其得分20.6分,根据《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属于低风险。
10月19日,罪犯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刘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刘某某能认真接受改造,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疫情防控规定要求自己,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100%,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两次监狱表扬奖励,服刑期间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建议对其提请假释。会后,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11月3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刘某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已履行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风险评估属低风险,可视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监区对刘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刘某某假释案件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6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忻州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同意对刘某某提请假释,并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11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刘某某提请假释案进行审议,决定对刘某某提请假释。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牵头组织,检务督察局副局长主持,对监狱提请罪犯假释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邀请忻州市人大代表、忻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兼律师、忻州市人民监督员、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监狱代表参加,一致同意对刘某某提请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24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刘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刑满, 12月31日将裁定送达刘某某。忻州监狱为刘某某办理假释手续,并告知其社区矫正规定,签订接收社区矫正保证书,同时按规定通报浑源县司法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