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监狱罪犯段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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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S1633917154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段某某,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安徽省毫州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2016年6月23日交付广东省乐昌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1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乐昌监狱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段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其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罪犯段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谯城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段某某执行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段某某提请假释。
7月21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段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刑罚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提请罪犯段某某假释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段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段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段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9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段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韶关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2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裁定对罪犯段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