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服刑人员朱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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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JS163281697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朱某某,男,1981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2016年11月29日交付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下简称“九成分局”)执行刑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芦某某因抢劫所致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1708.69元。朱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5月10日,朱某某的父亲出具假释担保书。9月4日,原告芦某某出具谅解书。
11月10日,朱某某所在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朱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朱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朱某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因此建议对朱某某提请假释。
11月24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过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朱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卷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假释条件,监区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作出同意对朱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
刑罚执行科按照规定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罪犯朱某某释放后居住地)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对朱某某假释后的社区矫正情况征求意见。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司法局回函意见为:罪犯朱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九成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1月11日,九成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朱某某情况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刑罚执行科对朱某某的假释审查意见,作出同意对朱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九成分局将提请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意见,认为朱某某符合假释条件。九成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月7日,局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朱某某符合假释报请条件,程序合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朱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刑罚执行科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3月24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某某裁定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