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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人员唐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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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S163246680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唐某某,男,1978年3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捕前系商人,四川省成都市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裁定,维持原判。2019年8月28日交付四川省锦江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2月31日,锦江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唐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以下情况:一是唐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该犯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一年;二是监狱评估中心对唐某某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作出唐某某再犯罪风险程度为低度等级的评估意见;三是监狱向成都市金牛区(罪犯居住地)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评估函,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调查后作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唐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唐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唐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1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唐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唐某某提请假释案进行审议,认为唐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唐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同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3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监狱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裁定对唐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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