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服刑人员张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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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JS163238322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男,1991年12月出生,高中文化,安徽省含山县人,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2018年12月6日交付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下简称“九成分局”)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9月11日,张某之姐出具假释担保书。12月31日,安徽省含山县(张某假释后居住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书:张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2021年1月25日,九成分局第十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张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张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因此建议对张某提请假释。
1月31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张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张某假释建议适当,作出同意对张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12日,九成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作出同意对张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在分局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分局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九成分局将提请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对张某提请假释。九成分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张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刑罚执行科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5月26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张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