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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监狱罪犯罪犯董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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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JS163177374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董某某,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初中,湖北省枝江市人,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6月1日交付广东省广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8年6月24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月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州监狱罪犯董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罪犯董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南海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董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董某某提请假释。

1月13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董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审查。

2月3日,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董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矫正与刑务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董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监狱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董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董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董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4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董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其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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