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冉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12-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JYJS163031994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冉某某,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因犯组织卖淫罪被重庆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2018年8月6日送至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5月2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发函委托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对罪犯冉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6月11日,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回函至监狱,综合评估意见:冉某某具备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建议对冉某某适用非监禁性刑罚。
6月26日,监狱教育改造中心根据《假释及保外就医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表》,对冉某某进行“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测试。测评结果为:冉某某社会危险性为低度。
7月12日,监狱罪犯社会危险评估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根据教育改造中心量表测评结果,结合罪犯冉某某犯罪类型、改造表现、社会支持系统、家庭经济状况、年龄等因素进行社会危险性综合评估,评估结论:再犯罪危险评估为低度,社会危险性评估为低度。
7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女子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提请罪犯冉某某假释案。会议综合冉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截止2020年6月,该犯累计获得行政奖励表扬三次,该犯不是累犯,且罪名、原判刑期均不在不得假释范围内,该犯已实际执行刑期三年三个月,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提请罪犯冉某某假释。
同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对提请罪犯冉某某假释案进行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会议对提请罪犯冉某某假释的意见。监区将提请该犯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卷宗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冉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刑罚执行科将罪犯冉某某假释案件上报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8月20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同意对罪犯冉某某提请假释,并将该犯假释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至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8月2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女子监狱检察室作出“罪犯冉某某假释未发现不当情况,对其假释无异议”的检察意见。
9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冉某某假释建议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冉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对罪犯冉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9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冉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经矫正机关调查评估,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冉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