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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女子监狱罪犯蒲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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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S163004735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蒲某某,女,1973年10月生,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500230.30元,刑期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蒲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1日交付四川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9年12月10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2月18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女子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蒲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对该犯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结果显示其再犯罪风险程度为一般;监狱委托南充市顺庆区(罪犯蒲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南充市顺庆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蒲某某的假释申请,愿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蒲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蒲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蒲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蒲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蒲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蒲某某提请假释案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蒲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蒲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蒲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蒲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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