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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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JYJS162858214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徐某,女,1984年1月1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捕前系私营业主,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以(2016)甘0302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8年3月12日交付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5月22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甘肃省女子监狱二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徐某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徐某能够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合格;徐某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积极遵守生产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及定置管理规定,遵守工艺要求和劳动纪律,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定额;徐某共获得表扬奖励三次,被评为2019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徐某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因此认为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徐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核。
6月4日,监狱狱政科召开科务会议,审议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认为:二监区提供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证明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徐某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狱政科派民警前往徐某担保人居住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某某司法所调查了解,徐某家庭关系良好,当地司法所和家属都愿意做徐某的担保人,并出具担保书,愿意对徐某今后的生活提供帮助,监狱教育改造科对徐某进行出监心理危险性评估,出具《罪犯心理危险性评估表》,证明徐某心理健康,出监后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建议依法提请对徐某予以假释,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6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甘肃省兰州市大沙坪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甘肃省兰州市大沙坪人民检察院做出“罪犯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议审定。
8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徐某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通过办案平台送交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兰州市大沙坪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0月2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