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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监狱罪犯马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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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S162831995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山东省临邑县人,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2012年6月21日交付山东省德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分别于2015年2月13日、2016年10月25日和2018年6月26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2月8日,德州监狱十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马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八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临邑县(罪犯马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临邑县司法局于1月7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该犯基本没有社会危害性,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假释。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3月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罪犯马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3月16日,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3月2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某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马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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