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人员何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3-02-0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JYJS162746184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何某某,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大学文化,河南省商丘市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0日交付海南省琼山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何某某被裁定减刑二次,共计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0月14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琼山监狱七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何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何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据此,会议认为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何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委托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罪犯何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何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琼山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何某某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11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材料真实有效,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作出同意监区对何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何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何某某符合假释条件,监狱呈报其假释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何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何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何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5月21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对服刑人员何某某假释。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