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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监狱罪犯沈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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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S162702933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沈某某,男,1989年12月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沈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1日交付四川省广元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1月1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元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沈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对该犯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其再犯罪风险程度为一般;监狱委托四川省汶川县(罪犯沈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汶川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沈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沈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沈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沈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沈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沈某某提请假释案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报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沈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4月29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沈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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