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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人员王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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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JS162677048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1990年9月16日出生,山西省原平市人,因犯盗窃罪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以[2016]晋0105刑初8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止。2016年12月16日送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改造。减刑情况:该犯经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9月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1年11月21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2月29日,王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评议王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以下情况认为:王某政治改造方面评价为较好,认罪悔罪方面评价为较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评价为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评价为一般,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方面评价为较好,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两次监狱表扬奖励,实际执行刑期四年,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余刑十一个月以及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山西省原平市司法局出具了“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社区影响调查表、固定居住地证明、收入证明、保证人无犯罪记录等相关材料对王某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属于再犯罪较低风险,因此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王某提请假释。监区将相关材料上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刑罚执行科将假释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2月8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检察机关列席会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经评审,作出对王某提请假释的意见,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

2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经审议,同意对王某提请假释。驻监检察室列席会议,同意监狱长办公会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6月25日,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21)晋71刑更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王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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