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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方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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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JS162677024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方某,男,1973年5月9日出生,大专,河南省上蔡县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以(2018)晋1181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2019)晋11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0月25日送入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1月24日,阳泉第二监狱五监区16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方某假释案。会议综合以下情况:该犯能够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一次监狱表扬奖励,该犯已服刑期2年零19天,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剩余刑期8个月12天,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河南省上蔡县司法局于2020年10月23日出具“罪犯方某的社会危害性和对居委会的影响较小”的调查评估意见,该犯再犯罪危险评估属于低风险,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方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经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依法对罪犯方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提请假释案卷材料报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方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刑罚执行科将假释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2月8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对方某假释案件进行评审,同时邀请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列席了会议,评审通过拟对罪犯方某提请假释。评审会后,监狱按规定对罪犯方某假释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评审委员会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作出“经审查,罪犯方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执行机关综合评估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意见。

2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方某假释案件进行审议,决定对该犯提请假释。

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3月22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晋03刑更10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方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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