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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北监狱罪犯隋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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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S162426785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隋某某,男,1991年1月31日生,中专文化,无业, 山东省青岛市人,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2018年4月10日送至潍北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2020年10月,十五监区三分监区民警对分监区全体罪犯进行摸底排查,综合罪犯隋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所获奖励及剩余刑期等情况,认为该犯具备假释基本条件,对其适用假释后是否属于“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需要进行社区调查评估。经排查,对隋某某启动假释评估程序。

(二)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监狱于2020年10月2日向隋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司法局发函核实居住地,并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的家庭情况、犯罪以前表现、个性特点、犯罪行为评价、监管条件评价进行调查,以便于监狱判断隋某某离监后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监狱于2020年10月14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司法局反馈意见,认为《调查评估意见书》中罪犯信息情况调查基本明确,评估意见为“隋某某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社区矫正”。以上证据的获取,为监狱综合评判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奠定基础。

(三)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21年2月1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潍北监狱十五监区三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隋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罪犯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截至到2021年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3838分,获得表扬奖励六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青岛市城阳区司法局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隋某某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根据判决书记载隋某某退缴人民币9000元,根据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隋某某、戴某某退赔款人民币10300元,罚金人民币1万元全部缴纳,经分监区全体警察综合测评和量化考核,结合罪犯付某某入监以来表现、犯罪及恶习情况、社区矫正机关评估意见,认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罪犯隋某某提请假释。监区长办公会经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四)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21年3月10日对监区报送的罪犯隋某某提请假释材料审查,翻阅隋某某卷宗,对其入监以来表现情况、犯罪及恶习情况、奖励情况、认罪悔罪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材料进行重点审查,对监区提供的隋某某监狱计分考核材料进行核实,认为监区认定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等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隋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21年3月10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本批次拟提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研究工作,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管理的相关要求,将本批次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材料通过检察机关平台传送到驻狱检察室,驻狱检察室检察官详细查看罪犯电子档案等材料,通过视频连线方式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六)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21年3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隋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隋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隋某某假释的决定。

(八)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21年4月1日将隋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4月12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罪犯隋某某作出了(2021)鲁07刑更3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隋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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