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监狱罪犯李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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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S162279353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97年1月15日出生,贵州省某甲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止日为2021年8月5日。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18年8月15日交付广东省阳春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15日,阳春监狱八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刑期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监狱委托贵州省某甲县(罪犯李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贵州省某甲县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
4月23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监区报送的案件材料齐全、准确、规范,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再犯罪风险性较低,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30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