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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人员熊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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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JYJS162270550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熊某某,男,2001年5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农民,2018年2月3日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被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罚金一千二百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2018年10月17日投入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熊某某犯罪时未成年,系未成年犯。

【案件办理过程】

(一)管区启动假释评估程序: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则》的规定,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第十二管区于2020年5月启动对熊某某的假释评估程序,委托南昌县司法局对熊某某拟假释后的居所和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家庭帮教条件、被调查人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二)管区对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主管民警通过查阅熊某某档案材料、法律文书、心理评估测试结果、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与罪犯本人、同组罪犯谈话了解、核实等方式,填写《罪犯出监评估预测表》。

(三)管区召开假释呈报会:十二管区召开假释呈报会,通过《罪犯出监评估预测表》进行评估,熊某某在狱内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属低风险;南昌县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证实,熊某某对社会无不良影响,其村委会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熊某某的监管帮教工作,经管区全体民警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四)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20年7月10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十二管区召开罪犯提请减刑假释讨论会,经管区全体民警集体评议,认为熊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习,服从管理教育,熊某某累计获得三个表扬奖励,罚金一千二百元已缴纳完毕。熊某某所获奖励和剩余刑期符合假释规定,管区全体民警一致同意对熊某某提请假释。

(五)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审查了管区报送的对提请熊某某假释材料,管区认定熊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熊某某假释建议合理,同意管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20年10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熊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熊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管区生产区和管区生活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接到异议。

(七)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八)监狱长办公会审议:2020年10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熊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熊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熊某某假释的决定。

(九)移送案卷: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审定意见,将熊某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并立案,经审判庭合议,认定熊某某确有悔改表现,2020年11月30日下达了(2020)赣01刑更7419号刑事裁定书,对熊某某裁定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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