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人员胡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8-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JYJS162270481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胡某某,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初中文化,因犯非法经营、销售伪劣商品罪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以(2019)赣0121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止。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无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履行完毕。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1月12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服刑人员胡某某所在分监区民警经集体研究,认为胡某某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技能,确有悔改表现。胡某某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表扬两个(2020年3月、10月)。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和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提请胡某某假释。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2020年12月12日胡某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同意接收胡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胡某某因犯非法经营、销售伪劣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际执行刑期一年八个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胡某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同意接收胡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胡某某假释案卷进行了审查,胡某某假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赣高法[2017]235号)及省监狱局相关假释规定,当地司法局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同意对胡某某接受社区矫正。
2020年12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合议同意对胡某某提请假释。评审会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监狱民警和罪犯无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至驻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院出具了同意胡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书。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胡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12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经合议同意对胡某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法院对胡某某假释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对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及罪犯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十二万元的票据等证据证实予以确认。2021年1月30日法院对胡某某裁定了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