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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监狱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服刑人员薛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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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JYJS162245270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薛某某,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河南省封丘县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以(2018)豫07刑终159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2018年5月15日送至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新乡监狱委托河南省封丘县司法局对薛某某假释后对居住地社区影响进行评估。2020年7月10日,河南省封丘县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为:薛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治条件。

2020年8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并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监狱减刑假释工作实施方案,河南省新乡监狱十二监区二分监区召开分监区民警会议,集体研究薛某某提请假释案,并邀请监区纪检委员参与监督。分监区民警会议综合薛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考验期内半年评审情况为:2018下半年一般、2019上半年良好 、2019下半年良好,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认为薛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其假释。

2020年8月10日,十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分监区的假释建议进行审核,并由监狱纪委监察室派出的督察组对监区长办公会进行监督,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薛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薛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薛某某提请假释,2020年9月10日刑罚执行科出具审查意见,同意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9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全程监督,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提请对薛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将评审结果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20年9月28日,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薛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2020年9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薛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对薛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薛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提请对薛某某假释。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等有关文书,报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某自入狱以来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裁定结果对薛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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