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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段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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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JS1621590404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段某某,男,1984年7月出生,山西省忻州市人,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2016年12月29日交付山西省平遥监狱执行刑罚。该犯被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2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8月5日,刑罚执行科核实该犯释放后居住地为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监狱委托忻州市忻府区司法局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司法局通过调查段某某基本情况、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等情况,出具评估意见:段某某入狱前身体健康,心智正常,与家人、邻居和睦相处,无不良嗜好和陋习,村委会愿意协助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管教育,其家人及主要社会关系均无违法犯罪记录。如果段某某假释,对居住地居民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经监狱审查,段某某的妻子符合保证人条件,承诺在段某某假释后履行相关义务并签署《假释监督承诺书》。

监狱按程序对罪犯段某某进行卡特尔16种个性测验以及COPA-PI测评的心理测试,并结合主体情况、主观恶性、改造表现、家庭联系、社区调查等方面,进行再犯罪危险评估,评估得分为27.4分,根据相关规定,属于低风险,可以适用假释。

9月14日,罪犯段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段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学习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三次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20年6月,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段某某提请假释。会后,监区将相关材料及意见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段某某的假释悔改表现、起始时间、所获成绩均符合假释相关规定,监区对罪犯段某某的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的意见。审查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0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检察院人员列席会议,实行现场监督。会议经评审,同意对罪犯段某某提请假释并形成评审报告。会后,在监狱内将罪犯段某某基本情况及拟提请假释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罪犯段某某提请假释建议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0月29日,检察机关作出意见:“经审查,罪犯段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书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对罪犯段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会议邀请检察院人员列席,并对会议过程及结果进行全程监督。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及相关资料一并提请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1月25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段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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