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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武江监狱罪犯吴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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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JS162095792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因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9日交付广东省武江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9月23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武江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吴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刑期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监狱于7月20日委托茂名市电白区(罪犯吴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茂名市电白区司法局于8月13日作出“罪犯吴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监狱改造质量评估科于9月18日对该犯进行再犯罪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该犯再犯罪危险程度为低度。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假释。

9月30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假释。10月9日,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罪犯吴某某假释材料齐全、完备、规范,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0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韶关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吴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韶关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吴某某的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11月1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韶关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25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假释后监管条件等进行评估,同意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裁定对罪犯吴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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