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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人员周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8-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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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JYJS162026779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周某某,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初中文化,农民,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以(2014)新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8月25日投入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7年4月10日、2018年12月30日分别以(2017)赣01刑更3110号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赣01刑更8256号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起止日为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周某某在服刑期间,先后获得减刑二次的奖励。减刑后,又因改造表现较好,再次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分监区民警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全体会议,建议对周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对其案件进行审查,并委托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与矫治中心对周某某进行重新犯罪倾向预测,结论是“认为再犯罪可能性预测为低风险”。综合其刑期、现实改造表现、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于2020年7月20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建议对周某某提请假释,将假释案卷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7月31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在对周某某假释案卷初审后,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向其居住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司法局发出《罪犯周某某假释委托调查评估函》,委托当地司法部门对周某某假释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20年8月12日,周某某居住社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司法局及时组织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从周某某基本情况、家庭背景、个人特点、犯罪前表现、社会反响及监管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认真仔细详尽的实地调查核实,并出具了《南昌市新建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2020﹞新司矫调字第153号),明确回函表示同意接收其社区矫正。

2020年8月2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对周某某假释案件进行讨论:一是从法定条件来看,周某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在二年以下;二是从“确有悔改表现”方面来看,周某某因改造表现积极,先后两次减刑,减刑后又再次获得三次考核表扬奖励,现实改造表现较好;三是从“犯罪具体情节”来看,周某某犯罪情节单一,且积极履行了全部财产刑,综上所述,同意对周某某提请假释,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8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讨论。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员列席会议。经会议讨论通过,同意提请周某某假释。评审会后,按规定程序将周某某假释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未收到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表示无异议。

征求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经审议后决定:同意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罪犯周某某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9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9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01刑更6129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周某某准予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典型意义

办理服刑人员假释案件,监狱除严格把握法定的执行刑期、犯罪性质、情节等条件,还应综合审查服刑人员在整个服刑期间的一贯改造表现,原判刑罚中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同时,还要重点把握服刑人员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并进行认真严谨的调查评估,为决定是否对服刑人员提请假释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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