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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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JS161891312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1979年6月5日出生,河南省太康县人,因盗窃罪经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 (2012)清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 11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止。判决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4日,于2013年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李某某在太原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0年5月31日,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结合其日常改造表现,综合评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监狱提请假释工作程序》的规定,经监区研究认为李某某符合假释相关条件,并将拟提请假释罪犯名单,报刑罚执行科。
2020年6月10日,刑罚执行科、纪委和监区民警前往河南省太康县司法局进行调查,与司法局、司法所相关工作人员对接,并详细了解当地司法所对李某某拟假释的调查情况,对保证人进行详细询问并让担保人填写了假释监督承诺书,向村委会详细了解罪犯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一贯表现、性格特征、对李某某拟假释的意见及左邻右舍对李某某假释回村后的影响。河南省太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出具了“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调查评估意见书、社区影响调查表、固定居住地证明、收入证明、保证人无犯罪记录等相关材料,且保证李某某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及符合监管条件,不再危害社会。
刑罚执行科委托教育科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在提请假释前,依照《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表》对拟假释李某某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经评估得分为31.5分,属于较低风险。并将收集的评估意见书、社区影响调查表、监督承诺书、心理测试结果等相关材料反馈李某某所在的监区。
2020年7月28日,经监区研究,认为李某某符合假释相关条件,建议对李某某呈报假释,并在监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监区按时间要求上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接到监区呈报假释材料后,对李某某假释案件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李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减刑后假释的法定间隔期限要求,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依照《减刑假释案件中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的规定》,对其消费情况、消费考核月分段进行核查,李某某消费起止时间无误,月均消费属实,且考核期间月均消费为人民币225元,并于今年全部履行完毕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经过再犯罪风险评估,评估得分为31.5分,属于较低风险。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果被裁定假释,其假释后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有监督管理条件,且罪犯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同意,随即将假释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同步监督后,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9月30日,监狱召开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太原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列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同意评审委员会意见。监狱假释评审委员会对其评审结果于2020年9月30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月9日—10月14日,期间无民警和服刑人员提出异议。
2020年11月3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监狱长办公会同意评审会假释意见。驻监检察室列席会议,同意监狱长办公会议意见。
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意见,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整理后报送太原铁路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副本抄送太原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2日,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李某某假释案件进行立案,并于12月7日至12月11日在监内进行裁前公示,未收到异议。2020年12月11日,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20)晋71刑更2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李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