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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监狱服刑人员满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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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JYJS161784439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满某,男,1991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于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退出共同违法所得172123元,个人违法所得494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2012年11月15日交付宁德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2月1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刑执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2016年7月29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9刑更90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2019年1月2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9刑更1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七个月。现刑期至2022年11月15日。2018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宁德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管理级罪犯。

【案件办理过程】

宁德监狱于2020 年4月26日与罪犯满某的父亲满某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酉司社矫调字第2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满某适用社区矫正。原判罚金11000元,退出共同违法所得172123元,个人违法4940元均已履行完毕。

2020年11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宁德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满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满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满某在减刑后一年八个月时间内,曾于2020年7月16日因正课教育期间抱膝而坐,扣10分;经教育后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满某上次评定表扬剩余368分,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79分,合计获得2847分,表扬四次。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获得考核分2098分。六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满某提请假释。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六分监区意见,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满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执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执科认为,监区认定满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福建省宁德监狱刑执科审查意见为建议对满某呈报假释,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执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满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满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满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满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满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执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月25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满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已全额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对满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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