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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永登监狱罪犯达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2-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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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JYJS1617700686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达某某,男,1968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甘肃省兰州新区人,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2017年6月2日交付甘肃省永登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18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永登监狱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达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以下情况:一是罪犯达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二是监狱评估部门对该犯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报告显示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三是兰州新区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达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1月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材料来源合法,资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假释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达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达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达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达某某提请假释案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达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达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16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达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达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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