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人员熊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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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JYJS161732732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熊某某,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初中文化,群众,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以(2013)纳溪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二审作出(2014)泸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 年 2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30日以(2018)赣01刑更第85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至2022年8月2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0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熊某某提请假释案。会上全体民警一致认为熊某某在监狱改造期间改造表现总体较好,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因违规违纪受到处罚的情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熊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结合熊某某的改造表现及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因素,分监区全体民警认为,熊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熊某某提请假释。对熊某某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认为熊某某某假释后,无再犯罪危险,同意提请熊某某假释。
2020年10月25日召开监区长会议,会上全体民警一致认为熊某某在监狱改造期间改造表现总体较好,同意呈报熊某某假释。
监区将熊某某的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1.犯罪性质:熊某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不属于不得假释情形。2.现实改造表现:熊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获得表扬四个。3. 社区矫正机关的评估:监狱于2020年10月向该犯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司法所征求意见,并收到东湖区司法所调查评估意见。据材料显示,熊某某假释后有固定住所,生活有着落,且熊某某服刑表现较好,实际执行刑期过半,同意接收熊某某假释。4.监区认定熊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1月16日监狱召开监狱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建议提请熊某某假释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至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罪犯熊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0年11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熊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熊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熊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连同材料一并移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赣01刑更81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熊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