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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曲沃监狱因犯非法拘禁罪服刑人员李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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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JS161649828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50年8月21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人。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晋0502刑初字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6480元(已履行)。刑期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晋05刑终4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月16日,李某某被交付晋城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4日调入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2019年6月12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10刑更421号刑事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评估程序:根据监区初步摸排情况,刑罚执行科启动对李某某的假释评估程序,委托李某某假释后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假释后的居所、生活来源、家庭及社会关系、家庭帮教条件、犯罪前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李某某家庭和睦,儿女孝顺,听说其父亲能报请假释,儿女们都特别高兴,愿意接纳他,他在家时能与邻里和睦相处,没有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的情况,没有吸毒行为。如果其回归社区服刑,不会对居民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其具保人愿意配合司法所和居委会对其进行帮教和监督,派出所证明,李某某除此次犯罪外,在其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司法局根据走访调查的情况,认为其适用社区矫正。

(二)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根据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及社区影响调查表反馈意见、心理评估测试结果、结合李某某在监区一贯表现,得出李某某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评估得分21.3分,属于低风险犯罪。

(三)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20年7月31日,监区召开假释合议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是一名老年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和亲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决心接受教训,重树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服从民警的管理,接受民警的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用《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行为养成;入监以来,能够参加“三课”学习,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无扣分;在本考核周期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间获监狱表扬二次;综合上述情况,其符合提请假释规定,监区全体民警一致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假释。

经过监区公示后,2020年8月24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建议,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四)刑罚执行部门审查:8月31日,刑罚执行科审查了监区报送的提请对李某某的假释材料,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会前监狱邀请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

(五)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20年9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李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

会后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0年11月3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经询问罪犯李某某及其其互监组成员,核查监狱假释提请程序,作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0年11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报请罪犯李某某假释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1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该案审判的审判长对李某某进行面对面询问笔录,并前往李某某假释后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及村委会进行实地考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综合考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裁定对服刑人员李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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