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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某某假释案1

  • 案例时间:2021-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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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JYJS161646086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49岁,无业,河南省临颍县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8日止(已折抵)。2019年1月3日送入南阳市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2日,南阳市监狱召开动员会,发布公告,开展2020年第一次减刑假释工作。罪犯杨某某认为其符合假释条件,提出假释申请。

监狱于2020年4月3日向该犯户籍所在地临颍县司法局发出了《罪犯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书》,2020年4月9日临颍县司法局回复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出具了“具备社区服刑条件”的评估意见。

2020年4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六监区召开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2020年2月获得2次表扬奖励,2019年下半年评审良好,在减刑起始期间评审结果均为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关于该犯财产性判项一事,经查阅档案,其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全部缴纳,社区矫正评估同意接收,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5月14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杨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建议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5月15日,南阳市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对六监区罪犯杨某某拟提请假释情况进行了审议(驻狱检察机关派人列席了会议),同意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杨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列席检察人员对评审意见无异议)。评审结果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作出:“你狱2020年第一次提请的樊ⅹⅹ等人减刑、假释案,我部通过审查相关材料、列席监狱评审委员会,我们认为,南阳市监狱能够按照减刑、假释有关文件规定,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同意对樊ⅹⅹ等人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5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经审议,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结合该犯改造表现及财产性判项履行、社区矫正评估等情况,作出提请罪犯杨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及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7月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疫情防控在监狱实行视频开庭审理,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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